医用气体系统集中监测与报警
2021/09/26
knbzff
医用气体系统宜设置集中监测与报警系统。
医用气体系统集中监测与报警的内容,应包括并符合本规范第7. 1. 2条〜第7. 1.4条的规定。
监测系统的电路和接口设计应具有高可靠性、通用性、兼容性和可扩展性。关键部件或设备应有冗余。
监测系统软件应设置系统自身诊断及数据冗余功能。
中央监测管理系统应能与现场测量仪表以相同的精度同 步记录各子系统连续运行的参数、设备状态等。
监测系统的应用软件宜配备实时瞬态模拟软件,可进行存量分析和用气量预测等。
集中监测管理系统应有参数超限报警、事故报警及报警记 录功能,宜有系统或设备故障诊断功能。
集中监测管理系统应能以不同方式显示各子系统运行参 数和设备状态的当前值与历史值,并应能连续记录储存不少于一年的运行参数。中央监测管理系统宜兼有信息管理(MIS)功能。
监测及数据釆集系统的主机应设置不间断电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