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
一般规定
1 新建医用气体系统应进行各系统的全面检验与验收,系 统改建、扩建或维修后应对相应部分进行检验与验收。
2 施工单位质检人员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并记录, 隐蔽工程应由相关方共同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后续工作。
3 所有验收发现问题和处理结果均应详细记录并归档。验 收方确认系统均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后应签署验收合格证书。
4 检验与验收用气体应为干燥、无油的氮气或符合本规范 规定的医疗空气。
施工方的检验
1 医用气体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应分别检验合格后再接入系统,并应进行系统的整体检验。
2 医用气体管道施工中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管道焊 缝洁净度检验、封闭或暗装部分管道的外观和标识检验、管道系统初步吹扫、压力试验和泄漏性试验、管道颗粒物检验、医用气体减压装置性能检验、防止管道交叉错接的检验及标识检查、阀门标识与其控制区域正确性检验。
3 医用气体各系统应分别进行防止管道交叉错接的检验及标识检查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压缩医用气体管道检验压力应为0.4MPa,真空应为 0.2MPao除被检验的气体管道外,其余管道压力应为常压;
2 用各专用气体插头逐一检验终端组件,应是仅被检验的气体终端组件内有气体供应,同时应确认终端组件的标识与所检验气体管道介质一致。
4 医用气体终端组件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验:
1 连接性能检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《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终端第1部分:用于压缩医用气体和真空的终端》YY 0801.1和 《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终端 第2部分:用于麻醉气体净化系统的终端》YY 0801. 2的有关规定;
2 气体终端底座与终端插座、终端插座与气体插头之间的专用性检验;
3 终端组件的标识检查,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5. 3节的有关 规定